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1日发布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问:《意见》就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共同研究,按照从小切口入手解决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的思路,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制定了落实意见,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裁判规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
三是明确衔接要求。《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明确,对于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的及时落实。
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