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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道路运输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详见↓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2021年第49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按照“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经营桩为主、其它桩为补”原则,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第三方积极性,落实停车场(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经营性充电桩、专用充电停车位建设,规范停车场(库)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统筹协调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指导市级充电平台加强平台服务与监管,指导充电运营商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指导市级公共停车信息平台加强平台服务与监管,监督市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指导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开展相关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库)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工作。
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辖区公共停车场(库)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具体做好公共停车场(库)充电桩报装接电工作。
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导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库)规范开展充电设施以及专用充电停车位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充电设施建设
第五条(新建场(库)配建要求)
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一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5%、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三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0%”(见注释1)的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快充停车位占比应当不少于总充电停车位的30%。
(注释1:
一类地区包括: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地区),五个新城,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汽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虹桥商务区)。
二类地区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东新区。
三类地区包括:除上述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既有场(库)配建要求)
既有公共停车场(库)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5%(含)以上,其中快充停车位应当达到总停车位的1.5%(含)以上。
第七条(功率折算)
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7kW,快充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功率应当不低于60kW。
公共停车场(库)可以在满足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见注释2)和最低快充停车位数量的基础上,合理调节快充停车位比例。
(注释2:
Pmin=22.9×S×R
Pmin为场(库)最低充电设备总功率(单位Kw);
S为场(库)总停车位数;
R为场(库)应当配建的具备充电功能停车位比例。)
第八条(公共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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