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苑医院黄牛代挂号电话票贩子号贩子网上预约挂号,住院检查加快,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两驾驶人均死亡,机动车司机遗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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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一辆电动自行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和驾车人死亡。骑车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南通海安市法院公布了该案的裁判结果,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最终,该院根据《民法典》认定骑车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60%,判决其亲属在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67万余元。
2021年9月,陈某所驾双挂车(机动车)行至海安市某十字路口时,遇张某驾电动自行车突然左转驶入机动车道,与陈某所驾双挂车发生碰撞,并与一辆等候放行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和张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认为张某违章驾车是造成陈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亲属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13万元的70%,计79.1万元。
张某亲属辩称,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方,非机动车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所以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的张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只规定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损害时,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机动车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并不当然免除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前方违反标线指示,突然驶入机动车道,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与陈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张某亲属应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而对方为机动车,可减轻张某一方的责任,酌定赔偿比例为60%(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12万元)。遂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万余元。
张某的遗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方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并造成机动车方损害的,应当对机动车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认定非机动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时,可根据“优者风险负担”原理,酌情减轻非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给予非机动车方适当的保护。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对于事故的发生,虽然客观上张某作为非机动车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主观上张某相较陈某而言过错更大。如果无条件纵容非机动车方有责也不赔,一方面不利于引导非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另一方面在机动车方发生重大损害情况下容易造成权益保护的严重失衡,有违公平正义。为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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